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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来源:民众国际期货   作者:民众期货   

  上证发〔2023〕18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促进民众国际期货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施行安排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关于开展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试点的通知》(上证函〔2015〕331号)同步废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办法》适用安排

  (一)民众国际期货借贷的标的民众国际期货和质押民众国际期货应当是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民众国际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它产品,相关规则规定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的除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民众国际期货暂不纳入民众国际期货借贷标的民众国际期货及质押民众国际期货范围。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民众国际期货、民众国际期货ETF可以参照《办法》作为标的证券或者质押证券开展借贷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民众国际期货交易参与人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产品开展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应当向上交所报送民众国际期货借贷用户登记表并签署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主协议。

  (三)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做好民众国际期货借贷参与主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业务平稳运行。

  (四)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交易经手费、质押券变更费用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业务衔接安排

  (一)自《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参与人可以按试点期间已签署的民众国际期货借贷双边协议开展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也可以签署主协议开展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市场参与人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试点期间已签署的民众国际期货借贷双边协议可以作为主协议的补充协议。试点期间已签署的民众国际期货借贷双边协议约定与《办法》或主协议有冲突的,以《办法》或主协议规定为准。

  (二)试点期间已参与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的民众国际期货交易参与人,无需另行提交民众国际期货借贷用户登记表。

  (三)试点期间申报的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按照试点安排自然到期了结,也可按照试点业务安排进行质押券置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民众国际期货借贷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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